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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海事行政处罚 |
(一)执法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。
(二)受理的条件或范围:苏州市水域内违反水上安全监督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。
(三)办理的程序:对违法事实确凿,有法定依据,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,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采用简易程序:
1. 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件,执法人员不得小于2人;
2.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,处罚理由和依据;
3.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;
4. 制作《海事(当场)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;
5. 收缴罚款,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,并登记备案。
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,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,应采用一般程序:
1. 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件,执法人员不得小于2人;
2. 调查收集证据;
3. 制作《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》;
4. 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查,制作《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》;
5. 告知当事人的权利,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;
6. 当事人要求的,港监部门应组织听证;
7. 案件调查完毕后,制作《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》;
8. 收缴罚款,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;并登记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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