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登记
   船舶建造检验
   船舶营运检验
   核发《船舶签证簿》
   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考试发证
   核发《船员服务薄》
   核发《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》
   船员审验
   收费标准
   监督举报
   海事行政处罚
   核发水上供油作业许可证
   内河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
   航行通告审批
   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
船舶建造检验
(一)执法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条例》及“ZC”规则规程等。
(二)受理的条件和范围:本市辖区内船厂建造的船长小于等于50米且主机功率小于等于368千瓦的船舶。
(三)办理程序:1、申请人填报船舶检验申请书,并按规范、规程、规则的要求提交图纸和技术文件;
2、受理后由执行验船师检验;
3、船厂(船主)提交各种检验,合格证等资料;
4,验船师审核资料,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和完成情况,制作检验报告和证书;
5,审核发证。

 

 



  | 海事简介 | 政务介绍 | 组织机构 | 船舶登记 | 船员考试 | 船检业务 | 法规查询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