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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船舶检验科 |
| 贯彻执行船舶检验工作的有关政策、法规,拟定具体具体办法和实施意见;拟订本市船检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负责全市船舶检验、船检证书的管理工作;负责组织船长≤50米或主机总功率(工程船指原动机总功率,下同)≤368千瓦(500马力)的船舶图纸审查和建造检验;负责船长≥20米或主机总功率>29.4千瓦(40马力)船舶的建造和初次检验,负责船长>23米或主机总功率>29.4千瓦船舶营运检验。负责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,签发船用产品检验证书;协助省局做好地方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工作、船厂和船用产品厂的电焊工考试发证,参与有关船舶海损、机损事故的调查、研究和技术鉴定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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